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刑事訴訟的程序若設計不良,有可能成為冤案破口!12日在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節目上,前檢察官陳重言指出,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目的,在於避免法官過早接觸卷證,對被告產生成見。日本在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後,仍發生袴田巌被關46年的悲劇,陳重言分析說,在實施起訴狀一本制之後,證據開示程序不應只讓一方主導,控方跟辯方應該要武器平等,若檢方不給辯方閱覽資料,法院也不能以此作為判案依據,這同時也是目前台灣司法實務的主流見解。
刑事訴訟大變革 國民法官導入起訴狀一本制
國民法官將於2023年元旦上路,國民法官新制在訴訟程序做了大幅變革。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起訴時,會將卷宗和證據交給法院,讓法官能事先了解案情內容以及相關證據。
另一方面,國民法官是沒有審理經驗的素人,若國民法官在審判前,先看了充斥不利被告證據的偵查卷宗,恐怕會未審先判,對被告產生偏見。因此國民法官新制採用卷證不併送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未來檢察官起訴時,只須將起訴書送交法院,其餘證據留到正式審判時,才由檢辯雙方提示證據,避免法官的心證在開庭前被污染。
起訴狀一本制 預防法官對被告心生成見
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重言律師解釋,起訴狀一本主義的作用,在於避免法官「過早」接觸卷證,對被告產生成見。在德國也有類似國民法官的制度,即德式參審制。
德國考量國民法官沒有受過專業訓練,恐怕被卷證污染心證,因此在制度上做出不同設計。在原本的卷證併送制度之外,特別針對參審制,不讓國民法官事先閱卷,國民法官只能在公開審判時,才會接觸相關卷證。
卷證併送 難免污染法官心證
同樣也從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轉任律師的劉彥君,以自身經驗說明素人閱覽卷證的感受。劉彥君大學時期,曾在圖書館閱覽過蘇建和案的卷證內容。蘇案在台灣司法史上創下紀錄,案子還在最高法院審理時,法院就針對個案開記者會。當時最高法院還將案子起訴時,一二審調查的證據彙編成影本,送到各個司法機關和法律大專院校,當時劉彥君才有機會閱讀蘇案的起訴書和相關卷證。
「坦白說,當下看到起訴書和搭配的證據時,一般人很難不認為蘇建和三位被告死有餘辜,一定會認為這三人罪有應得!」劉彥君表示,僅管卷證併送的優點是讓法官全面檢視證據,在歐陸國家會希望法官在審判前,能先了解案情,不過卷證併送「很難不污染法官心證」。
日本袴田巌羈押46年 證據開示對被告保障不足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在台灣引進起訴狀一本制度時,亦須注意證據開示程序,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日本在1948年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但早期在證據開示程序,卻完全委由檢察官主觀決定,使得辯護方難以防禦,武器不對等。以袴田巌案為例,袴田巖是金氏世界紀錄在看守所最久的死刑犯被告,歷時48年。
袴田巖曾是日本拳擊冠軍和紀錄保持者,他30歲時在靜岡縣清水市的味增工廠工作,1966年工廠經理家失火,經理一家四口遺體災後被發現,警察搜索工廠員工宿舍,只憑在袴田巌住處發現微量血跡的理由,就指控袴田強盜殺人、放火和竊盜等罪,袴田巌因此被羈押。
在偵查初期,袴田巌否認犯案,但在羈押期滿三天,他突然自白犯罪,檢方據以起訴。但在法院審理時,袴田巌再度否認犯案。案發一年多之後,檢方提出在味增工廠找到的沾血衣服作為證據,靜岡地方法院1968年判袴田死刑,直到三審,死刑定讞。
▲ 袴田巌與姐姐開記者會,希望法院能還給自己清白。(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最戲劇性的是,本案一審法官熊本典道2007年辭去法官職務,轉任袴田巌的辯護律師,為袴田巖提出再審聲請,並向袴田巌的姐姐道歉。熊本說道:「合議庭是多數決,審判長和陪席法官主張有罪,但自己始終深信被告袴田無罪。」
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多次質疑,警察在案發一年多才發現血衣,這是檢方提出的關鍵證據,但是袴田巌當庭試穿,血衣明顯尺寸不合,但檢察官宣稱,那是因為血衣長期泡在味噌中導致布料縮水。
2014年,靜岡地方法院認為,依據DNA鑑定結果,血衣上的血液DNA非袴田巌所有,判決袴田巌無罪釋放。從1966年到2014年,袴田巌被羈押46年終於重獲自由。未料2018年,東京高等法院認為「靜岡地方法院接納的DNA鑑證結果在科學上存疑,不能作為證物呈堂」,駁回再審聲請。不過考量到袴田巌的年紀和生活狀況,不宜再繼續羈押,東京高院未撤銷靜岡地院釋放袴田巌的判決,讓袴田巌免於持續被收押的無限迴圈。
▲ 長達48年的牢獄生活,使袴田巌身心俱疲,精神與身體狀況早已不堪負荷。(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證據開示流程 不應由一方主導
「警方即刻限時破案壓力,通常是造成冤案的推手。」對於袴田巌的悲劇,陳重言律師認為,實施起訴狀一本主義,並無法完全杜絕冤案,還須有配套措施。藉由日本經驗,還需要注意媒體對警方所施加的輿論壓力。
陳重言分析,袴田巌案的問題,在於偵查的結論決定整個判決走向,加上證據開示由檢方主導,辯方處於資訊不透明的狀態。
陳重言指出,為了不讓法官過早形成成見,證據開示時,不宜讓一方主導,應該要武器平等,像美國一樣當事人對等。在台灣,大法官737號解釋,已經允許被告和辯護人在偵查羈押時可以閱卷。在實務上,法官也持資訊平等的立場,檢方不給辯護人閱覽的資料,法官也不會以此作為判案依據,以免辯護人無從防禦。「至少,辯方看不到的證據,法官也不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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