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釋憲聲請人無法翻案 律師:難探知原因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大法官10日宣告強制工作處分違憲,相關法規即日失效,但這次36位的釋憲聲請人,不可據此聲請非常上訴救濟。14日在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節目上,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周宇修律師表示,明年《憲法訴訟法》上路後,未來憲法法庭認為聲請人有理由,原審判決將直接廢棄發回重審,也就是說,未來的「釋憲聲請人」可直接獲得救濟,就不必尋求非常上訴救濟,但大法官這次不給予釋憲聲請人救濟,應屬特例,難以探究其原因。

法務部檢察司調辦事主任檢察官林映姿則認為,大法官為了維持法的安定性,在宣告強制工作處分違憲前,這項規定仍屬有效法規,應不得以撤銷原判決,因此未給予這次釋憲聲請人尋求非常上訴的機會。

強制工作處分違憲 9名收容人獲釋

世界人權日這天台灣迎來新氣象,針對柯賜海等36名曾受強制工作處分的釋憲聲請人,大法官作成812號解釋,宣告有關強制工作的法規即日失效;法務部立即啟動釋放措施,9名在台東泰源技訓所的收容人獲釋。

強制工作屬「刑罰以外」的保安處分,特定的犯罪行為人除了服刑以外,還需進入勞動場所學習一技之長,以幫助其將來回歸社會後能自食其力。

而這裡所指的特定犯罪人,即為《刑法》第90條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此外,《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及《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也有強制工作規定。簡而言之,強制工作處分對象大致為竊盜犯、贓物犯、詐欺犯或幫派份子。

不過,雖然強制工作立意良善,實際執行效果與預期仍有落差,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處分對於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限制,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憲法》第8條比例原則,以及明顯區隔原則。

柯賜海等36名曾受強制工作處分的釋憲聲請人,大法官作成812號解釋,宣告有關強制工作的法規即日失效。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處分對於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限制,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憲法》第8條比例原則,以及明顯區隔原則。

強制工作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強制工作違反比例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殺雞焉用牛刀?」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李艾倫說明,幫助犯罪行為人復歸社會有許多替代方法,職訓、教化及作業都可在服刑期間實施;再者,服刑後的「更生保護制度」更為有效,也不會限制人身自由,另外,強制工作不問犯罪情節輕重,一律須入勞動場所3年,綜上情況皆未符合「侵害最小且無可替代」的比例原則。

針對更生保護制度,林映姿補充說明,相較於強制工作具有「強制性」,更生保護制度尊重更生人意願,在其服刑期滿或假釋後,提供就學、就業輔導與訓練的機會,以兼顧人權與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的目的。

「強制工作違反比例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殺雞焉用牛刀?」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李艾倫說明,幫助犯罪行為人復歸社會有許多替代方法,職訓、教化及作業都可在服刑期間實施;再者,服刑後的「更生保護制度」更為有效,也不會限制人身自由,另外,強制工作不問犯罪情節輕重,一律須入勞動場所3年,綜上情況皆未符合「侵害最小且無可替代」的比例原則。

針對更生保護制度,林映姿補充說明,相較於強制工作具有「強制性」,更生保護制度尊重更生人意願,在其服刑期滿或假釋後,提供就學、就業輔導與訓練的機會,以兼顧人權與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的目的。

強制工作處分違反明顯區隔原則

李艾倫指出,強制工作的受處分人必須接受戒護、施用手銬腳鐐,並且有接見親友的限制;至於職能訓練,受強制工作者僅摺紙蓮花、縫補漁網、組合零組件,與復歸社會需強化的技能無實質助益,「他們所受的待遇跟一般受刑人無實質差異,因此大法官認為,違反明顯區隔原則。」

周宇修補充說明,在釋字799號解釋中,大法官首次運用「明顯區隔原則」,針對強制治療保安處分,應基於治療病人為目的,而非使其再接受一次刑事處罰,因此強制治療處分須在「法規面」及「執行面」作出不同於刑罰的明顯區隔。

「釋字812號援引明顯區隔原則概念,審視強制工作處分是否在法規面及執行面有明顯區隔」周宇修表示,在法規層面,大法官並沒有全數否定現行法規定,但在執行面上,大法官認為受處分人與服刑人確實未達成明顯區隔意旨,因此宣告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違憲。

李艾倫指出,強制工作的受處分人必須接受戒護、施用手銬腳鐐,並且有接見親友的限制;至於職能訓練,受強制工作者僅摺紙蓮花、縫補漁網、組合零組件,與復歸社會需強化的技能無實質助益,「他們所受的待遇跟一般受刑人無實質差異,因此大法官認為,違反明顯區隔原則。」

「釋字812號援引明顯區隔原則概念,審視強制工作處分是否在法規面及執行面有明顯區隔」周宇修表示,在法規層面,大法官並沒有全數否定現行法規定,但在執行面上,大法官認為受處分人與服刑人確實未達成明顯區隔意旨,因此宣告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違憲。

釋字812聲請人 為什麼不可聲請非常上訴救濟?

釋字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後,已經裁判確定宣告要強制工作者皆免予執行,目前已有9人獲釋,還有251人仍有「徒刑」尚未執行完畢,將移監執行刑期。

不過,幾家歡樂幾家愁,大法官在解釋文中諭知,釋字812聲請人不可依照此號違憲宣告聲請非常上訴救濟,亦不得依此請求刑事補償;因此,包含柯賜海在內的36名釋憲聲請人尋求非常上訴或國賠已無望。

釋字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後,已經裁判確定宣告要強制工作者皆免予執行,目前已有9人獲釋,還有251人仍有「徒刑」尚未執行完畢,將移監執行刑期。

大法官詹森林在不同意見書表示,聲請人無法依照釋字812號聲請救濟,與先前的解釋扞格,將難以接軌即將施行的《憲法訴訟法》,「百味雜陳,感慨萬千。」

周宇修指出,即將施行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若憲法法庭認為人民聲請有理由,應在判決主文宣告終局裁判違憲並且廢棄原判決發回重審,未來釋憲聲請人將少有尋求非常上訴的需求,換句話說,大法官這次不給予釋憲聲請人救濟,應僅限於這36名聲請人,「但我們難以探知,大法官不給予812號聲請人救濟的原因。」

林映姿認為, 依照現行刑事救濟制度,當事人想撤銷原判決僅有非常上訴一途,但大法官考量維持法的安定性,在宣告強制工作失效前,這項規定實屬有效法規,因此不可撤銷原來有效的判決,基於上述考量,大法官未給予這次釋憲聲請人聲請非常上訴機會。

周宇修指出,即將施行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若憲法法庭認為人民聲請有理由,應在判決主文宣告終局裁判違憲並且廢棄原判決發回重審,未來釋憲聲請人將少有尋求非常上訴的需求,換句話說,大法官這次不給予釋憲聲請人救濟,應僅限於這36名聲請人,「但我們難以探知,大法官不給予812號聲請人救濟的原因。」

釋放受處分人 社會治安會受到影響嗎?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目前受強制工作處分的人,大部分皆有刑期需要接續執行,不會影響社會治安,民眾無須過度擔心;蔡清祥也呼籲,不肖之徒勿心存僥倖,政府仍有強力執法決心,特別是組織犯罪、黑道幫派或是暴力份子,法務部也會強力嚴懲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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