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享有比實體社會更充分的言論自由,因此讓網路內容多元化的生態有了快速地發展。(圖/達志示意圖)
● 陳清河/世新大學副校長
上個月,在世新大學一場「網路內容治理、不實訊息與數位通訊傳播法」的座談會中,與會學者針對網路平台內容通知並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的合宜性提出探討。由於此一議題涉及「言論思想自由與市場經濟自主」的爭議,本文嘗試整理各方意見提出分享。
網路平台對內容採取各類管制手段的緣起
近幾年,網路平台基於可提供密集資訊流通的需求,加上網路使用者經常以為在虛擬的平台中,理當享有比實體社會更充分的言論自由,因此讓網路內容多元化的生態有了快速地發展,但也讓有些負面或是假訊息的言論引來諸多爭議。
▲大型資訊流通平台將演算法納入其商業運作, 作為執行點閱率排序的準則,思想自由的市場化逐漸形成另一種的競爭型態。(圖/翻攝TechCrunch)
這些爭議的訊息讓網路平台業者必須重新思考,是否必須扮演介入內容管制的角色。諸如Google、FB、IG或 YouTube等大型資訊流通平台,甚至將演算法納入其商業運作, 作為執行點閱率排序的準則,網路內容供應者為求資訊流通績效,反而促使思想自由的市場化逐漸形成另一種的競爭型態。尤有進者,許多網路平台顧及社會與行政機關的關注,開始對不實訊息的處理,採取警告、標註、或用演算法降序,甚至將內容直接「通知且取下」等作法,更嚴重的是採取「沒有通知就取下」的方式讓訊息消失,明顯提升網路平台對資訊掌控的權力,這種現象在競爭法上確實存在非常明顯的問題。
平台性質差異對內容管制要求的觀察
經過近幾年的調整,部分網路平台業者開始採取自律的通知取下機制,NCC所提出的數通法架構則直接設計有「通知及回應」、「資訊限制與告知」等相關條文,以公權力干涉網路言論的審查。有學者認為,由於通知取下的機制仍可能產生檢舉濫用的問題,由NCC明定條文要求相關業者配合執行更可能產生事前言論審查的反效果,對不同平台的規範宜有更細緻化的規定。尤其在網路平台執行之前,理應要有公開說明其處理方法,更建議有一定的第三方機構協助,而非僅由NCC或其他行政部門獨斷判定,以達公私協力的目標。
▲NCC所提出的數通法架構則直接設計有「通知及回應」、「資訊限制與告知」等相關條文,以公權力干涉網路言論的審查。(圖/ETtoday資料照片)
換位思考,當下許多入口網站或大型的社群平台,對於言論發生的多元化影響力已具有頗大的市場力量,針對網路中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內容日漸增加的負面爭議,是否在合乎比例原則之法律明文規定,或於業者與用戶間契約明定網路言論自由之規範,同意由行政權或網路平台業者介入審查,移除違規之網路內容或封閉相關網路空間,成為另一重要議題;由於以行政權介入網路言論的審查實為對基本人權言論自由的重大傷害,也有學者認為,不應給NCC過多權力管制網路的多元言論內容。
基於網路平台的服務性質需採差異管理的思維
必須強調的是,基於網路平台的性質不同,因此傳播訊息的模式也有頗大的差異。以FB社群與LINE群組為例,兩者就是完全不同的訊息傳遞方式。FB比較是一對多公開網路聊天室的社群型態,為能防止負面資訊的氾濫,除了可以透過人工智慧過濾違規內容,管理員亦可設定要過濾的關鍵字,得以主動規範管理員的權限以及制訂社群的守則,讓管理員有權決定是否開放給所有成員。
▲基於網路平台的性質不同,因此傳播訊息的模式也有頗大的差異。(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不同於FB社群的LINE群組,為私人間的通訊服務,隸屬每個人的私密通訊自由,受憲法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強調給使用者最高隱私原則;從技術面來說,點對點加密技術(end to end encryption),除非使用者自行放棄或揭露訊息內容,否則平台無從得知用戶加密間的對話內容,當然也就無從將訊息屏蔽或下架。不過,在尊重使用者隱私的最高前提下,只要有用戶對內容提出檢舉、抑或系統偵測到帳號異常大量轉發的情況,系統仍會將該使用者帳號權限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能在確保用戶隱私、不看訊息內容的情況下,盡力做到防止假訊息繼續流傳。
結語
眾所周知,沒有言論自由的社會,個人隱私將無從保障。不難理解網路平台為了避免後續的責任,採取「通知就取下」的方式肯定是最簡單的思維,但要更加謹慎的是,大型網路平台面對未來網路的言論自由的議題,反而會扮演新治理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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