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博文/律師、Bullaw.法鬥博版主
警察到底要怎麼樣才能合法開槍呢?
目前關於警察何時可以用槍的規定,最主要就是《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有沒有感覺不只沒有解答到,反而問題還變多了?
什麼急迫需要?怎麼合理使用?
其實通常在法律上制定這種「不確定概念」是常有的事情,因為法律不可能把世界上所有會發生的情況全都寫進去,因此必須用描述性的抽象概念才能靈活運用在,如何將抽象概念適用進具體案件就是法官的職責。
但如果法律的指引太過抽象,就容易出現問題,警槍的使用就是很好的例子,在台灣因為禁槍,基本上除了軍警以外的人對槍枝的知識都極度貧乏(不誇張,法鬥博在當兵時還遇過同袍以為槍要充電的)。而法官對槍也不了解,也就欠缺他可以用來判斷警察的用槍是否合於《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的「急迫需要」、「合理使用」的經驗基礎。
這種情況通常有兩種解決的方式:
第一種就是訂定更具體明確的法規讓法官可以依循,但現行的警槍使用時機的規定就是只有上述的《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那短短的幾個字,警政署雖然有制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但這屬於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的內規,一般不會拿來在判決使用。
第二種解決方式則是有一個專業機構可以協助法院判斷,例如在醫療糾紛的案件,法官不具備醫學專業因此通常都會將案件送到「醫審會」鑑定,然而目前我們還沒有一個足夠公信力或是官方的單位來審查警槍的使用時機。
以上兩種方案都無法實現,就造成了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警槍問題登上媒體的現狀,前年立法院有在研議修正《警械使用條例》,主要就是朝著上述的「規範具體化」及「設立審查單位」來進行;講個冷知識,《警械使用條例》已經將近20年沒有修正了,期待未來規範完善後情況能有所改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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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法官對槍也不了解,也就欠缺他可以用來判斷警察的用槍是否合於《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的「急迫需要」、「合理使用」的經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