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言論自由換取網路安全 主管機關亂祖人也該被問責

我們想讓你知道…如果要犧牲言論自由去換取安全,應該是授與平臺權力之餘,提高對平臺使用該權力的監督性,才能換得平衡。

編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期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五大類數位平台,民眾常用的臉書、LINE、PTT等社群平台都是列管對象,要求平台業者負起監督責任,管理不實資訊散播;這部法案看似可遏止假消息、詐欺等網路犯罪問題,但卻引發各界質疑有侵犯言論自由的疑慮,在規範上也有許多討論的空間。

●Reke (王則文)/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祕書長

這整部法一個很大的毛病就是沒把社群式的網路服務思考進去,把全世界的平臺都當成臉書跟LINE。PTT會暴走的原因很簡單,平臺放任謠言亂傳,要問責講起來很冠冕堂皇,問題是社群性平臺上的管理者都是無給職志工。平常擔負平臺使用者(刁民)的挑戰已經夠熱血了,現在沒空管板可能真的牽扯上法律責任,那麼最好的選擇就是辭職不幹了。

到維基百科就更加複雜,因為它的權力機制實質是沒有傳統「管理員」概念。實務上當然很多時候社群會放任管理員直接實行手中的權限,但真的遇到重大問題時,管理員違逆社群共識擅作主張是會被拔掉的。也是因為這樣的權力機制導致部分社會情況特殊的地方,管理系統會被狙擊掉(中文維基百科這幾年靠幾個人在幫忙扛,才勉強化險為夷)。這樣的平臺完全沒有機制可以遵循法令,而其服務人數及影響力肯定超過230萬門檻。

維基媒體基金這幾年出面引導全球社群,制定了通用使用行為準則,並且設計新的機制要處理這種社群容易被狙擊的情況。但這是跨國家的社群內部機制,沒有辦法為台灣本地量身打造。

簡要言之,網路平臺除了有臉書這樣權力集中的商業巨頭,也有不少非營利的、更有採用去中心化式管理的。對非營利網站課責,還不需要管制言論就足以讓它死亡;而對去中心化管理的平臺加以課責,絕對治絲益棼,因為每個社群演化出來的平衡還會有些差別。

再其次,就是整個法案的弔詭處就是,能管住的平臺都不需要管、而需要管的平臺你管不動。

以維基百科而言,假使法院認定上頭有東西違法要刪除,但由非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加回去,接下來台灣政府能做什麼呢?罰錢基金會大可不理,那麼最終主管機關敢要求ISP業者對維基百科斷網嗎?我先前酸說封臉書會讓老人家們去NCC外邊開吃播,維基百科不會走到這步。畢竟誰敢裁罰要求斷維基百科,他辦公室裡的同事會先把他塞到保險櫃裡,不然大家都不用交報告書了。

這不是說維基會仗著自己夠大就勒索政府,而是確實影響力就那麼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舉行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明會。(圖/NCC)

至於其他奇怪的部分,就條列如下:

1. 第十六條:透明度報告的規範

維基媒體基金會本來就有在發佈年度透明度報告,但目的是向使用者負責,揭露他們收到多少查水錶的要求及擋下多少。此法條的透明度報告設計是要叫平臺公佈本站有多少壞份子及處理了多少。

防制認知作戰跟言論自由之間會有衝突,因此如果要犧牲言論自由去換取安全,應該是授與平臺權力之餘,提高對平臺使用該權力的監督性,才能換得平衡。因此透明度報告的設計應該要對利於民眾監督的內容強制要求,例如強制公開國內各主管機關請求示警或提請法院強制下架的數量,以及緊急處理要求經訴訟後失效的比例,讓民眾從失敗率高低了解哪些行政機關有濫用緊急請求之虞,這才是透明度報告的正途。自律措施部分也該強制公佈誤判比率,方便管制亂祖人的情況。

2. 第十八條:也就是爭議很大的主管機關可依法要求下架內容法源

因為有法院做把關,問題並不在行政機關擴權。我認為問題在於「諮詢第三方認可之我國民間事實查核組織之意見」這項建議非常可笑。民間事實查核組織確認「事實」的方法,很大一部分就是「去問涉事機關」。此一建議的意思就是行政機關自己不敢扛責任,跟民眾講說我不是主觀認定、而是有請教過事實查核組織意見了,但實質上只是把自己的說法過水洗一輪變成第三方意見。

事實上根本不需要引進第三方查核意見,不過倒是可以引進問責機制。也就是主管機關先請求加註警語,事後被法院判決打臉的話要有一定的責任,這樣隨便要求加註警語的皮才會繃緊。我是覺得這也沒必要弄到刑責就是。不如就要是加註警語的內容,經法院判決不違法不必下架,請求機關必須出錢幫那則訊息買到一定觸及量的廣告,這樣決策者才不敢對於只是自己不想看的資訊下手。

3. 第十九條:同上

要法院去諮詢第三方認可之我國民間事實查核組織之意見根本沒必要。

4. 第二十四條:對平臺祖人的規範

這條問題不在這條本身,而是對祖錯人沒有罰則。我認為可以針對一定影響力以上的錯祖加上問責條款。雖然這一樣有跨國平臺根本不必甩你的問題,但是這樣訂了看起來就比較不是查水錶法而是言論自由保護法了不是嗎?

5. 第九章:專責機構

我對專責機構以財團法人形式成立但又有執行公務權力(訂準則、發標章、通知業者處份內容)很有意見。要嘛成立政府機關,責任明確,出事執政承擔;要嘛財團法人就只有輔導功能,無權做管理認證。不要搞不民不政東西出來,政府管得動但出事了就是自治法人。要管就有肩膀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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