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艦案汪傳浦鉅額佣金,理律正式受到汪傳浦繼承人的訴訟委任。
文/林達(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日前 (11月16日)拉法葉艦案汪傳浦鉅額佣金的北院審理庭,在汪傳浦繼承人的強力異議下,擇期再審。我看到媒體報導,關於理律的說法,和宋耀明律師提到我早就知情,心有所感,在此做一些回應。
拉法葉艦佣金案,理律法律事務所在1991年受中華民國政府委任,草擬對法方合約及排佣條款,堅拒軍火商佣金,努力杜絕回扣;今日卻受該軍火商子女的委任,在法庭上對中華民國檢方強力反擊,努力捍衛這筆瑞士凍結的洗錢回扣,這當然可能涉及利益衝突迴避的律師倫理問題。我們當然希望律師在辯護的同時能注意律師倫理。
理律宋耀明律師昨天對媒體表示:「他任汪傳浦妻小的律師多年,林達也早已知情,還曾央請他帶林達到監獄,請宋勸郭力恆規勸汪傳浦回國受審。」宋律師所說的這個情節,前段屬實,後段大概是記者耳背聽錯,我看了十次以上,還是看不太懂在寫甚麼。(各位可以自行練習十次…….)
當時的情況是,宋律師向我們檢方表示,他可以代表汪傳浦。憑藉宋律師長期卓越之信譽與威望,我們信任並商請他聯絡,勸汪傳浦能把瑞士凍結款項自願匯回我國,而且回國接受審判,宋律師允諾聯繫轉達,遺憾最後汪傳浦退縮而未果。
因此,當時我確實知道宋律師有受汪傳浦的非正式委任。但我的認知是,宋律師的角色,是居間協助我國政府,勸汪傳浦回國接受審判,而且同意把錢匯回台灣。也就是說,他當時是在幫忙聯絡匯回這筆錢,和我國政府方向一致,與檢方並無對立和爭訟。這種情況下,我當然不至於質疑他有利益衝突迴避的問題,反而,我因此一直敬重與心懷感激。但今天,理律正式受到汪傳浦繼承人的訴訟委任,並且明確表態,與中華民國檢方針對佣金沒收進行對立爭訟,這才會令我質疑是否有違反律師倫理。
宋律師說我早就知情,不知為何現在才發難?如果他的真意是,我當年早就該揭發此事,不應該等到今天才發難。我想這應該不是宋律師的意思。我確實是周日上午突然看到新聞報導,感覺不妥才撰文的,沒有任何時機考量。
其實,理律自己認為沒有違反律師倫理,就算我提出質疑,也都是各說各話,但應由誰來評斷呢?好像也只能不了了之。我並非專門針對理律,也絕無質疑宋律師之優異專業。反而,我認為這正是我國律師倫理規範在實務運作上,始終模糊不清,才導致的混亂結果。倘若,律師自律評鑑機制不彰,規範不明,案例稀少,便要因此施予懲戒,似為「不教而誅」!但天真地期盼律師自己評估、自己克制,顯然也是荒謬!
我們國家的許多問題,都是因為規範不足,規範不明,導致標準不清,責任不明。律師倫理已經到了應當加以全面審視,強化規範與明確標準的時刻。我們期待完善的律師倫理規範,才能營造出健全而公平的法律人執業環境。
●作者:林達,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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