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嵐/警察栽槍、栽毒樣樣來 違法蒐證惡習該改了

我們想讓你知道…諸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將槍枝送鑑驗之前的「偷吃步」,或疏未注意或明知卻予姑息縱容,仍將鑑驗結果採為起訴證據。

▲實務上,從嫌犯扣來的原無殺傷力槍枝,不少警方擅自打通或要求被告自行打通,使槍枝變成有殺傷力,再送鑑驗。(示意圖/記者邱中岳攝,與本新聞無關)

● 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

司法警察蒐證辦案,審判實務所見,不乏為了辦案績效或獎金而使出「栽槍」、「栽毒」的違法偵查手段,在「採尿」、「驗血」、「採精」等採證、鑑識過程中,採取一些隱匿、掉包等「偷吃步」,也時有所聞。不過,以上的改變證物原始狀態的污染或破壞證據手法,因為或多或少都涉及湮滅或捏造證據刑責,基本上,都已引起社會矚目,也難逃司法偵審的嚴格審查,一般而言,已屬於公認的司法警察辦案蒐證弊端。

筆者以下要評述的司法警察改變證物原始狀態的污染或破壞證據手法,是目前較被忽視、也罕見究責的類型,即:「將扣案時原本槍管中有阻塞物無殺傷力的槍枝,警方擅自打通或要求被告自行打通,再送鑑驗,變成有殺傷力」,雖屬常見,但在司法偵審上似乎尚未引起足夠廣泛的警覺,諸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將槍枝送鑑驗之前的「偷吃步」,或疏未注意或明知卻予姑息縱容,仍將鑑驗結果採為起訴證據,諸多一、二審法官對於此類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的違法偵查作為,也習焉不察(或輕忽),未予糾謬匡失,仍採為論罪證據,若非最高法院日前在一件槍炮案中嚴詞指正,此類司法警察蒐證「偷吃步」勢必積沙成塔、積非成是,繼續無聲無息的腐蝕司法公正基礎,進而成為司法公信力積年不彰的另一淵藪。

刑事警察局鑑定報告與證據原始狀態不符

筆者以下要評述的案例是徐豪宏非法持有槍枝案

案件的緣起是,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員警甘仁龍、陳煙仁於108年9月26日持搜索票到徐豪宏的居處搜得改造散彈槍2枝、改造手槍一枝、改造長槍一枝。經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散彈槍中,一枝因無撞針,認定無殺傷力,另一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認定具有殺傷力;手槍部分,槍枝是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成,認定有殺傷力;長槍部分,因槍管內具阻鐵,認不具殺傷力。

刑事警察局這份鑑定報告,所認定的改造散彈槍、手槍具有殺傷力,即是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謝承勲起訴徐豪宏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的關鍵證據,也是新北地院審判長蔡慧雯(受命法官陳幽蘭),及高院審判長孫惠琳(受命法官張育彰)據為論罪處刑的關鍵證據。

在檢察官偵查中及一、二審審判中,被告徐豪宏對於手槍部分並不爭執,但是,對於散彈槍部分卻是一再抗辯:「扣案的散彈槍是警察要求他持銅條及鐵鎚將槍管內的阻鐵打通,才成為有殺傷力的槍枝」,但是,檢察官及一、二審法官仍採信承辦員警陳煙仁的證詞:他曾持手電筒照看槍管內,看到微微透光,表示管內可能有東西塞住,類似白色塑膠片的東西,可以取出,但並非阻鐵。

完全相同的證據與證詞,本案經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之後,有了完全不同的審查觀點與認定。

▲徐豪宏非法持有槍枝案,最高法院認為當證據原始狀態有爭議時,執法人員應證明證據並未受污染或破壞,才可維持司法公正性。(圖/記者湯興漢攝)

證據原始狀態有爭議 執法人員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主筆法官林恆吉)的裁判要旨(參見110年台上字第5719號),是從「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遏止違法偵查作為」的觀點出發,這點與檢察官及一、二審法官偏重於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審查重點截然不同。

徐昌錦、林恆吉認為,當證據原始狀態發生爭議時,因證據是由執法人員扣押掌握,故而,原則上,應由執法人員負舉證責任─證明證據並未受破壞或污染,以確保刑事現場勘察採證品質,以提昇刑事鑑識水準,並可減少破壞或污染證之爭議發生。

因此,在本案中,槍枝送刑事警察局鑑驗之前的警詢錄音錄影勘驗筆錄,即成了警員陳煙仁證詞是否值得採信,以及刑事警察局的鑑定書是否可以採為論罪證據的審查關鍵。

徐昌錦、林恆吉審查後認定,由蒐證光碟之勘驗結果可知,散彈槍最初為警方查獲時,經警員陳煙仁檢視槍管確有某物品阻塞,但刑事警察局的鑑定書卻認定槍管已暢通,可見,散彈槍並非以查獲時的原始狀態送鑑定。

基於上述理由,徐昌錦、林恆吉進而質疑,散彈槍送鑑定時是否已遭破壞,而影響該項鑑定證據的證據能力,即有可疑。

另外,在勘驗錄筆錄中,徐昌錦、林恆吉還發現一段可疑的中斷錄影,即:在勘驗筆錄中,並無警員陳煙仁所證的「白色可透光薄片物暫時塞住,且可輕易去除」究竟如何取出的紀錄過程,反而在影片結尾时有句:「警方5:先不要、先不要錄影,先不要」,隨即中斷錄影。

根據以上的卷證資料,徐昌錦、林恆吉提出一連串的質疑:陳煙仁並無親眼見該槍阻塞物之取出過程,警方亦無拍照存證或扣案留存,則槍管阻塞物究竟是何物?由何人以何方法取出該阻塞物?此種行為是否造成破壞證據?而影響證據原始狀態同一性之判斷?仍屬不明。

總而言之,徐昌錦、林恆吉是要求檢警負舉證責任,證明警方在蒐證、送鑑定過程中,並無破壞或污染證據之行為,假若檢警無法舉證證明,法院即不應逕行採用證據能力有疑慮的槍枝鑑定書為論處被告罪刑的依據。

司法警察蒐證程序違法 上級單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最後,筆者要說的是,證諸歷年來發生的冤案或纏訟重大刑案,幾乎都可以發現,最根本的原因,均可歸咎於刑事現場勘察採證品質粗糙疏失,蘇建和等三死刑囚案(從法醫檢驗到現場採證疏失一籮筐,難以備載)、吳明慶殺人案(警方隱匿關鍵鑑定證據)是最典型案例。

儘管如此,司法偵審案件中,類似「栽槍」、「栽毒」,隱匿、破壞或污染證據案例還是層出不窮,歸根究底,問題癥結就是紀律不彰、究責不嚴,除非顯然已涉及刑責,否則,司法警察何曾究責過?檢察官睜一眼閉一眼,曲予迴護縱容,檢察高層何曾究責過?至於歷審法官的怠於指正,即使審決品質爛得不能再爛,在審判獨立的保護傘下,那更是除了上級審撤銷指摘之外,根本沒人管得著。

十分巧合的是,筆者寫完稿,剛好看到新聞報導「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將獲得總統提名接任檢察總長一職」,筆者誠摯期望:邢泰釗接任總長之後,能嚴加整飭檢察紀律,嚴格控管蒐證、起訴品質,遏止檢警的違法偵查、蒐證的「偷吃步」,警察蒐證變更證物「原始狀態」的「偷吃步」確實是該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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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上報,原標題「司法烏龍檔案:警察蒐證變更證物「原始狀態」的「偷吃步」該改了」。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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