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 發生爭議怎麼辦?

我們想讓你知道…在協商好或憲法法庭判決前,立法院不能行使調查權。判決理由表示立法院做為發動憲法職權的一方,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的判決。

▲司法院外觀,憲法法庭,大法官小型會議室▼。(圖/記者屠惠剛攝)

▲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可以調查的對象或事項,並不是毫無限制的。(圖/記者屠惠剛攝)

● 作者/一起讀判決

在釋字585號中,大法官說,立法院為了行使憲法賦予的「立法職權」,自然就會有一定的調查權,主動獲得行使職權的相關資訊,以善盡民意機關的職責,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可以調查的對象或事項,並不是毫無限制的。

首先,調查事項必須和立法院行使憲法賦予職權有重大關聯。其次,如果是國家機關獨立行使憲法職權,就不是立法院可以調查的範圍。再者,行政首長基於行政權,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分有效運作的資訊,有決定不公開的權力,這是行政權本質所具有的行政特權。立法院在行使調查權時,如果涉及此類事項,應該適當尊重。

遇到具體案件爭執 可用2種方式處理

如果遇到具體案件,就調查事項是不是上面提到的限制有爭執的時候,也就是不是其他機關獨立行使憲法職權的範圍,是不是行政特權的範圍的時候,可以用2種方式處理:

第一,合理的途徑協商解決。
第二,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及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

先前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是關於調查權之行使,其中第45條規定:

第1項,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第2項,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關事項依第九章之一之規定。
第3項,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 #院會議決 之。調查專案小組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委員會議決之。
也就是說立法院可以設委員會,也可以讓委員會設調查小組來行使調查權。

立法院調查權 大法官這樣說

這個條文送進憲法法庭後,大法官說:

第一,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的權利,應該由立法院自己行使,所以第1項關於經由「委員會」決議,可以設調查小組的規定,違憲。
第二,立法院只能在和「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且「有調查之必要」,才可以設調查委員會。如果沒有特定議案而只是和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不符合成立調查委員會而行使調查權或調閱權的要件。
第三,第2項提到的調查委員會可以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但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必須經過院會決議,授權調查委員會行使部分違憲。此外,對人民的要求,因憲法上並沒有配合立法職權行使而提供或作證的憲法義務,立法院授權調查委員會得一般性、概括性要求人民配合,違憲。
第四,院會決議的調查事項、目的跟方法,需要具體明確,以利判斷調查權的行使,是不是符合上面提到的「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且「有調查之必要」要件。
第五,585號解釋提到發生爭議有兩種解決方式:合理的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及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

這次的憲法判決,大法官說當立法院設調查委員會,經其他憲法機關(比如總統、行政院)以權限爭議而反對時,應該盡可能協商解決或其他憲法途徑處理,協商沒有結果時,「立法院」可以依照憲法訴訟法第65條關於「機關爭議案件」處理的方式,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在協商好或憲法法庭判決前,立法院不能行使調查權。判決理由表示立法院做為發動憲法職權的一方,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的判決。

▼在協商好或憲法法庭判決前,立法院不能行使調查權。(圖/ETtoday資料照)

▲▼立法院議場。(圖/記者呂晏慈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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