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擬提出刑法155-1條修正草案,將散播「軍事假消息」者罰款判刑。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中華民國榮民,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著述文稿課題廣泛,獲得讀者極多迴響。
日前國防部在立法院證實,有意提出刑法第155-1條修正草案,將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立法意旨,針對傳述「軍事假消息」者予以罰款或是處以有期徒刑。但是消息傳出後,受到社會質疑,認為不無干預新聞自由之虞。因此國防首長不得不公開表示,本案後續將在確保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前提下,審慎修訂法條內容。
目前外界獲知國防當局之所以會產生修法構想,其背景考量係因應近年來社會各項假訊息充斥,特別是消息源頭都指向中國大陸可能在背後操作,企圖影響我國社會安寧、人心穩定與法治秩序。因此國防部係依據敵情威脅角度,配合國家整體反制假消息政策,推動法制修訂作業,以便依法行政避免產生濫權爭議。
依據目前所知修正草案內容:「意圖散佈於眾,明知而捏造或傳述有關軍事作戰、演習、訓練、武器裝備研製或採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廿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其實從法條文字中,就可以看出國防當局對於運用嚴刑進行威嚇,確實是充滿強烈企圖心。
儘管社會上絕大多數關切本案發展人士,都是從確保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來思考問題,但這個法制修訂行動所顯現最大隱憂,其實是國防高層毫無敵情觀念與作戰意識,讓法制官僚主導整個修法方向,但卻完全忘記軍事作戰本身就是講究欺敵、偽裝與謀略等各項作為,而且兵法上亦是要講求奇正相生與虛實互濟,哪有可能不去透過管道對外釋放假消息,以便誤導敵手保護軍事行動機密。
▲資料照。(圖/國防部發言人粉絲專頁)
特別是就軍事專業來說,審視任何涉及假想敵手軍事作戰、演習、訓練、武器裝備研製或採購之訊息,其實都有極為科學化之查核架構,分別就發送來源、傳播管道、訊息內容,預定對象以及預期反應來觀察其真偽,並且評斷此等訊息所希望達成之政治效應或是軍事影響。
儘管刑法第二章對於刑事責任確實有許多免除條款,但是軍事欺敵與謀略作為若是要委託特定資訊發送管道,刻意去誤導假想敵手,以便維護國家安全或是維護軍事機密時,恐怕就「依法令行為」、「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不法侵害」以及「緊急避難」標準來看,恐怕都難以適用。
特別是受到國防當局或是軍事機關所委託,在支持國家安全利益前提下,願意犧牲本身媒體信譽,刻意報導不實訊息,以便維護各項軍事行動或是國防建設機密安全,將來依照目前修法條文觀察,若是不加註免責條款,恐怕日後都無法免除法律刑責追訴,會不會造成無人願意出面替國防當局進行欺敵掩護作為,這恐怕是極為嚴重之副作用。
在此種因噎廢食法律條文下,其實更會扼殺公眾公開討論國防施政意願;國防事務本來就屬於全民都應參與之公共政策,許多針對國防議題,提出假設性論證觀點,以便啟發相互辯論風潮,會不會被解讀成「…意圖散佈於眾,明知而捏造或傳述……」,或是被定位成「…謠言或不實訊息,致生危害於公安者…」,實在是充滿風險,整個國防論壇能否還留存創意思考空間,值得關心國防事務朋友們深入思考。
最後必須提醒,近年來許多最聳動之軍事國防訊息,其實都是由外國人士所挑起,其中還包括擔任過該國駐臺北外交主管官員,以及接受我國資助之智庫研究學者,每次都繪聲繪影地轉述那個國家要派兵進駐其代表機構,或者是洽談租用我國軍事基地,甚至是艦艇要到我國港口整補加油,事後證明這些胡亂放話完全是子虛烏有,假若按照此種法條修訂標準,未來媒體還能否報導這些人士觀點,搞媒體公關宣傳成習之執政國安團隊恐怕必須多加考慮。
特別是這些消息在相當程度上,完全就是用來政治催眠之鎮定劑與搖頭丸,完成法條修訂後,將來還有無可能留下政治操作空間,難道又要採取雙重標準來辦事嗎?商鞅變法最後就是作法自斃,修訂法條時不要只見其利,必須思考是否有可能產生本身所不希望見到之副作用,把保障本身軍事行動之欺敵作為搞到綁手綁腳,弄到沒有任何機構與媒體願意協助國家放假訊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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