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圖/路透社)
●賴祥蔚/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
臉書股價日前突破1兆美元(或者說1萬億美元,看起來比較厲害),與蘋果、微軟、亞馬遜以及谷歌同入兆元俱樂部。
臉書股價大漲的理由是打贏了美國政府發動的反壟斷訴訟。然而,真是如此嗎?恐怕未必。
▲臉書。(圖/路透)
指控要有證據
2020年12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與48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提起訴訟,聲勢浩大,控告臉書壟斷,半年後遭聯邦法院駁回。雖然在30天內可以重新提訴,但是有媒體報導認為,剛出爐的判決顯示想壓制網路巨擘相當不易。
仔細看判決就會知道,媒體報導未必正確,聯邦法院駁回訴訟,理由是控方提出的事證太薄弱,居然沒有臉書過去10年的市占率數據。司法講究證據說話,控方聲勢浩大,但欠缺數據,當然不能說服法官。
FTC領軍的控方打這麼大的訴訟,為什麼連最新的市佔率資料都不足,乍看之下令人難以理解。這其實是因為在網路時代,數位產業很不容易界定市場,如果連市場範圍都說不清楚,又怎麼計算市佔率?
▲欠缺數據,當然不能說服法官。(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傳統產業的市場界定方式不少,在網路時代卻未必適用。筆者在《公平交易季刊》的論文使用產品價格的交叉彈性,分析有線電視跟MOD屬於同一市場。網路時代很多服務都是免費,何來價格的交叉彈性?市場無法界定,反壟斷訴訟當然無法順利。
包括歐盟在內,各國的公平貿易主管部門早已發現:傳統的反壟斷政策太忽略網路的免費服務,因此急於提出新的理論,不少學者已經立足於媒介經濟學拋出建議,目前最主要的策略,是從廣告的競爭關係切入。
因為廣告主要下廣告,必然會鎖定目標閱聽眾,如此一來,就可以反向推算出有沒有市場壟斷的問題。
透過廣告的競爭性來分析不同業者有沒有相關性,以及是否形成了壟斷,這對於多數網路產業都適用,包括臉書等社群媒體,以及OTT視訊服務。不只可以分析社群媒體彼此之間是否有競爭與壟斷,也可以分析網路影音平台與傳統媒體之間是否存在競爭與壟斷,還可以跨平台分析,探討臉書等社群平台跟媒體之間有沒有競爭與壟斷關係。
如果採用這種分析模式,未來市場認定可能會非常具有個案性,也就是依照每一次牽扯的業者以及實證分析數據來論定,然後訴訟雙方各自論證,讓法院裁定。果真如此,市場界定的變動性可能不小,也許每一次訴訟都會有改變。但這也不能算意外,就像有線電視跟MOD是否處於同一市場,過去不同時間的研究本來也會有不同的結論。
用廣告的競爭性來認定市場範圍以及是否產生壟斷,儘管經驗證據顯示似乎可行,但是在理論與實證兩方面的研究都還不夠多,這個策略能不能奏效還有待觀察。然而,如果奏效而又足以說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屆時臉書等網路巨擘不免會遭到難以想像的衝擊。
從這個角度來看,學術研究對網路巨擘股價的影響力,還真是不容小覷。
▲社群媒體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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