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公私協力?郭董、台積電幫大家上的一堂法律課

我們想讓你知道…就算開放民間廠商買疫苗,政府仍要給予該疫苗緊急授權,並承諾利用疫苗受害救濟補償制度,協助疫苗廠商實質免責。

● 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行政院政務委員說,郭董、台積電成功採購疫苗,是成功的「公私協力、共同作業的合作模式」。民間廠商能購買到1000萬疫苗,確實很漂亮。不過,這樣的公私協力合作模式,在過去一個半月以來,走了一些冤枉路、耽誤了一些時間。

「原廠授權書」大家猜

還記得5月28日,指揮中心公布「地方或企業申請COVID-19疫苗專案輸入流程」,要求8項文件,其中1項最奇怪的,就是原廠授權書。「原廠授權書」到底是什麼?眾人幫指揮官想了很多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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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或企業申請COVID-19疫苗專案輸入流程。(圖/指揮中心提供)

第一種可能,是授予代理權的授權書。問題是,民間企業並非想當代理商,而是想要捐贈,何須代理權?

第二種可能,是指「原廠授權疫苗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但這是簽約時才會寫入的授權條款,還沒簽約不可能拿得到。

第三種可能,指揮官在6月12日提到,是想確認「原廠的供貨可能性」。

不過,政府自己向COVAX平台訂購時,有確認該平台參與廠商何時能夠出貨嗎?何時能夠供貨、出貨,要看原廠自己的訂單排程;在全球疫情大流行下,可以想見,全球疫苗廠的出貨排程一定很緊張,沒人敢給任何國家確定的保證。

「保證原廠出貨」承諾書

到了後來,外界比較清楚,政府想要確認的是原廠直接出貨。

李秉穎醫師在6月1日曾口誤:「聽說郭董的那一批貨快到期」。王定宇委員也做了類似的一場夢。姑且以他們倆的口誤和夢境為例。假設原廠當初把一批疫苗賣到香港,而香港廠商想把這批疫苗轉賣給出高價的台灣廠商。

如果是出於上述顧慮,那麼,只需在核准緊急授權這個「行政處分」時,附上一「限制」,限制貨品的來源為「從原廠直接製造出貨」。倘若屆時貨物不是從原廠製造出貨而輸入,就不在緊急授權的範圍,不准海關進口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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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T疫苗。(示意圖/CFP)

6月12日的記者會上,指揮官提到食藥署「有條件通過緊急授權」,改成只要有「原廠出貨證明」就能進口,似乎就是這個意思。問題是,原廠出貨證明,通常是要工廠出貨後,隨同貨物一起送到。都還沒簽約,怎麼可能給原廠出貨證明?

到7月12日行政院記者會後,我們終於知道,BNT公司最後提供了「確認書」,確認本案捐贈的BNT疫苗由原廠製造,直接運送臺灣。原來這才是政府想要看到的文件,枉費大家猜了老半天。

從原廠授權書 改成政府承諾書

事情的有趣發展在於,原本是政府堅持要廠商拿出「原廠授權書」,後來反而是郭董在6月18日向政府喊話,問政府到底需不需要民間廠商協助?若想,應給民間廠商政府的授權書或承諾書。這又是什麼意思?

原因在於,這些新冠肺炎疫苗都未經完整三期人體實驗,要能夠使用,必須獲得各國政府的緊急授權;並獲得政府對該疫苗免責的保證或約定。

筆者之前曾經為文澄清,在我國的疫苗受害救濟制度下,只要獲得政府緊急授權,就可適用該疫苗受害救濟之補償;有了該補償制度,實質上可以免去疫苗廠商絕大部分的責任。

因此,就算開放民間廠商買疫苗,政府仍要給予該疫苗緊急授權,並承諾利用疫苗受害救濟補償制度,協助疫苗廠商實質免責。

疫苗緊急授權核准清單太過神秘

在各國政府的公衛部門網站,都可以查到,該國公告了哪些疫苗和藥品獲得緊急授權。這可以讓外國藥廠可以明確知道,哪些疫苗、藥品已經獲得該國緊急授權,並在該國法令下,是否適用免責保護,才可以安心賣疫苗、藥品到該國。

但至今為止,台灣食藥署網站對疫苗、藥品緊急授權的資訊,遲遲不肯公開,保持神秘感。之前一度說BNT疫苗已經獲得緊急授權核准,後來又說撤銷緊急授權。不管核准或撤銷,至今網站上都找不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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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台銘、劉德音與總統蔡英文商討BNT疫苗進口一事。(圖/總統府提供)

如果你是德國BNT公司,你當然不敢隨便賣疫苗給台灣的廠商,因為到底台灣有沒有核准BNT疫苗緊急授權,不但很神秘,而且好像任憑政府高興撤銷就撤銷。

這也就是為何,郭董和台積電買BNT疫苗,必須反過來要政府給予「承諾會給緊急授權、並協助避免疫苗民事責任」之正式承諾文件。

公私協力合作經驗 學到了什麼?

郭董、台積電為了採購德國BNT疫苗,突破一道道關卡,最終終於建立了成功的公私協力合作模式,漂亮的採購到疫苗。從此過程,也幫我們上了一堂法律課:

1.不要想繞過獨家代理商,郭董說的很清楚:「採購行為歸諸商業條件談判的本質進行。」

2.因特殊政治因素,政府自行創造法令所沒有的「原廠授權書」,而且還說不清楚是哪一種原廠授權書。若台灣屬法治國家,不該隨意創造法令沒有的要件,或者應該依照行政程序公開,讓民間廠商知道該準備的具體文件為何。

3.如果只是想堅持「原廠出貨」,在緊急授權核准時,在核准範圍上作限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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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想確保疫苗來源地,可在緊急授權之餘又附條件行政處分。(圖/路透社)

4.台灣應該如其他法治國家,將緊急授權之疫苗與藥品之資訊,公開於網站上,供外界查詢。也於網站上說明清楚,獲得緊急授權之疫苗,可以適用疫苗受害救濟制度。當然,相關資訊應該有英文版。

5.台灣既然開放地方與企業購買疫苗,最好對允許購買的幾款疫苗,公告「通案性」的緊急授權與協助免責之承諾。倘若政府不給通案性的緊急授權與免責承諾,就只好逐一提供給民間廠商所需的政府承諾書;沒拿到政府承諾書的民間廠商,仍然無法洽購國外疫苗。

在慈濟之後,目前尚有幾個地方政府、民間廠商聯合委託藥廠,想循郭董、台積電模式辦理。從上述法律課可知,政府若不願意提供「緊急授權與協助免責」承諾書,其他廠商也只能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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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專欄

楊智傑專欄 楊智傑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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