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法律,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合意離婚,或無法就離婚的條件達成共識,想離婚的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 作者/一起讀判決
離婚有兩種,合意離婚跟裁判離婚。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合意離婚,或是無法就離婚的條件達成共識,最終想離婚的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有重大事由且應由一方負責 方可請求離婚
至於怎麼樣的情況可以離婚,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其中第2項規定了10種情形,如果符合這十種情形之一,像是重婚、與別人發生性關係、不堪同居虐待等等,另外一方可以訴請離婚。但如果沒有符合的情況,第2項則規定了概括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個條款有兩個要件:第一,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第二,事由應由一方負責的話,只有他方可以請求離婚。
此外,最高法院95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雙方都有責的話,還要比較有責性高低,有責性低的一方才可以提離婚,為了這個條文多增加了一個限制。
「犯較多錯」的一方無法訴請離婚違憲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跟兩位民眾,分別聲請釋憲,案件來到憲法法庭,24日做憲法判決。判決的主文講了三件事情。
第一,限制有責性較高的配偶請求判離婚這件事情,合憲。
第二,但這個規定沒有區分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發生後,超過相當期間,或事由有沒有持續相當期間,完全剝奪「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機會,可能會導致個案過苛的情況,這邊違憲。
▲憲法法庭24日作出判決,認定禁止「犯較多錯」的一方訴請離婚違憲。(示意圖/123RF)
第三,這個違憲情形,讓有關機關兩年時間的修法,如果期限屆滿而沒有修法,法院遇到上述的過苛個案,就依照這個憲法判決的意旨來裁判。
要特別注意的是大法官用的字眼是「唯一有責」。如前所述,司法實務認為,雙方都有責的話,還要比較有責性高低,有責性低的一方才可以提離婚。但這個憲法判決理由第34段指出:「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這句話變更了最高法院的見解,只剩下「唯一」有責的一方,才受到《民法》1052條第2項但書限制,而不能訴請離婚,這可能是大法官埋的梗。
關於相當期間是多長,理由中指出,這是立法形成的自由,並不是這個判決審查範圍。
提高剩餘財產分配比例 保障被離婚弱勢配偶
判決最後,也提到的大法官參考外國立法例的修法方向,比如:
第一,離婚是否採取分居制度,明定沒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分居作為裁判離婚的條件。
第二,但為了避免離婚原因放寬產生的不良後果,如果有特殊原因,像是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離婚會對拒絕一方造成過苛情形,即便婚姻破裂,也不能離婚。
第三,為了照顧無責或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保障,也應該考慮明文提高剩餘產分配比例、贍養費、負擔較高比例扶養費、損害賠償責任等不利效果,讓無責或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裁判離婚程序中,獲得及時有效法律保護跟救濟,並且可以獲得公平的實質補償。
▲應考慮明文提高剩餘產分配比例、贍養費等,讓無責或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裁判離婚程序中,獲得及時有效法律保護跟救濟。(圖/取自Pakut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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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憲法判決理由第34段指出:「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