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知名律師質疑,高雄市鳳山大樓二戶住戶確診,就將鳳山地區整棟大樓住戶,要求到防疫旅館集中隔離,違反比例原則,要求給個說法。高雄市政府搬出法條,說法律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和第48條。
第43條當然不是防疫旅館集中隔離的法源依據,不必贅述。第48條表面上好像給主管機關很大的空間:「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根據這一條,地方政府可選用的措施有很多,包括了「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高雄市政府好像講的有道理。但這些措施都必須限於「必要時」才能採取。此案真的有必要採取如此強烈的移地集中隔離措施?
▲高雄市政府6月30日的防疫記者會,公開鳳山某大樓內部環境。(圖/高雄市政府提供)
居家隔離vs.集中隔離
實際上,從指揮中心成立以來,已經很明確提出公告或指引,對於「曾與確診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者」,都是使用「居家隔離」作為最主要的措施,而非讓地方政府隨意選用第48條的任何一個措施。「居家隔離」這個措施的法源依據,就來自第48條。
根據指揮中心的相關公告,有二種情況,無法使用居家隔離,會改採集中隔離。
第一種情況,是隔離者違反隔離規定,發生擅離住家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可改要求其至集中檢疫所隔離。
第二種情況,指揮中心要求居家隔離要一人一戶;但若家中有獨立衛浴房間,可以採一人一室。如果家有未成年者、65歲以上長者、身心障礙/失能者、重大傷病者等具共同照顧需求,也可不受一人一室限制。
如果家中都不符合這些條件,則只好接受地方政府安排到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進行隔離。例如苗栗外籍移工的處理,宿舍不可能一人一室,就只能集中隔離。
高雄市政府很有魄力地,命令鳳山大樓整棟住戶都到防疫旅館隔離,似乎沒有按照指揮中心過去的公告與指引,逐一確認各戶是否都不符合居家隔離的要件。
▲高雄市30日防疫記者會,指出感染途徑應該是電梯。(圖/高雄市政府提供)
其實,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還有一個前提,就是必須是「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才需動用隔離措施。整棟鳳山大樓的住戶,是否與七樓和三樓的某戶確診病患有過接觸?
高雄市政府懷疑,其他住戶可能與確診者共用過同一台電梯,但這似乎不符合指揮中心之前對「接觸者」的認定標準。需留意,鳳山大樓確診的住戶,並非感染傳染力超強的Delta病毒,對確診者的範圍匡列,與屏東案例不同。
為了超前部署 無視法治及比例原則?
有民眾說,都怕防疫破口了,還管什麼人權、管什麼比例原則。比例原則的意思是說,若能解決問題,應採取侵害人權較小的手段。但如果不能有效解決問題(會有防疫破口),當然就要修正措施,可改採取更嚴厲卻有效的手段。
面對鳳山大樓二戶確診,高雄市政府想要隔離觀察其他住戶是否也被感染,
若能用較小的侵害手段(居家隔離),就不需要採取更大的侵害手段(移地集中隔離)。況且,如果全部住戶都已經採檢陰性,應該更沒有集中隔離的需要。
至於有人叫好,說這叫做超前部署。其實,台灣目前防疫措施中,對稍有接觸確診病患之嫌疑者,就居家隔離14天,已經夠超前了;如果還要隨意採集中隔離,可能就要比集權國家更超前了。相信大家都明白,台灣目前防疫不夠超前的地方,不是在居家隔離。
▲台灣目前防疫不夠超前的地方,就不多說了。(圖/記者湯興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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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高雄市政府很有魄力地,命令鳳山大樓整棟住戶都到防疫旅館隔離,似乎沒有按照指揮中心過去的公告與指引,逐一確認各戶是否都不符合居家隔離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