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憲法法庭萊豬案 大法官解「中央地方權限」爭議

我們想讓你知道…這次憲法法庭的萊豬案,涉及到的是中央跟地方機關的權限爭議。

 

▲四大公投後,萊豬議題依然爭議不休。地方在自治條例訂立豬肉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中央宣告無效。(合併圖/台電提供、路透、記者李毓康、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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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北市議會跟臺南市議會,從105年5月到106年9月間,陸續在自己的自治條例中規定了轄內販售之豬肉及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其中一樣是萊克多巴胺),分別經衛生福利部核定生效。

包括:

1. 105年5月31日的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本市轄內販售之豬肉及其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2. 105年11月16日的臺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之1規定:「本市販售之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3. 106年6月23日的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於本市販賣之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 受體素。」

4. 106年9月25日的臺中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之1規定:「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 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臺南、臺中等四個市議會在自治條例加入「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瘦肉精)」的規範。(圖/記者林悅翻攝)

109年9月17日,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設定了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新的標準在110年1月1日生效。

中央宣布地方規定無效 憲法法庭解釋地方中央權限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4項規定,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此外,第26條第4項也規定,自治條例如果有罰則,應分別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在新標準上路前一天,衛生福利部發函宣告上面的規定無效,後來地方政府議會增訂的處罰規定申請核定時,中央政府則以不得檢出的規定無效,處罰的規定失去依據,不予核定。

這四家地方政府議會分別聲請大法官聲請解釋,就不予核定部分,也有嘉義市議會另外提起行政救濟。

《憲法》規定了人民基本權利保障,與機關間的權力分立。機關間的權力分立,包括憲政機關間,以及中央跟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劃分。

這次憲法法庭的萊豬案,涉及到的是中央跟地方機關的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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